一、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更需要工傷保險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建立,特別是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速度加快,私營企業、外資企業迅速涌現,國營企業劃小核算單位和為解決職工的再就業問題,開辦了不少新的企業或公司、第三產業單位。多樣化就業形式出現,如在非正規就業組織中就業、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就業,或在一大批小型企業中就業,這類人數急劇增加。全國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人數從1977年的15萬人,上升到1997年的3754萬人。相應的這類企業因工傷亡人數也逐年上升,惡性事故也時有發生。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難以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資不抵債而破產,導致企業其他職工失業,而傷者和死者家屬也難以得到應有的醫療、待遇和撫恤,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利。這就又回到了世界上產生工傷保險的初衷:要求實現共濟、風險共擔、防止破產、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由于歷史原因,一批工傷和職業病的職工和工亡家屬仍由國家企業和集體企業負擔著。同行業的新老企業所承擔的負擔差異很大,新企業包括國有和非公有企業負擔輕,老的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負擔重。實現工傷保險統籌,也可為這些企業均衡負擔,實行比較公平的競爭。對于老的工業基地,這是一個比較現實和需要解決和難題。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既擔心會增加企業負擔,又想讓工傷保險快些出臺。其實只要仔細算兩筆賬,一筆是非國有企業,一旦發生工傷,因費用高負擔不起而破產或者發生重大、特大工傷事故,發生多人傷、亡,所引起搶救、治療醫療費和撫恤費開支,在企業根本無力承擔時,最后還是由地方政府想方設法解決。一筆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現有的工傷和職業病職工的醫療和生活費用,同樣當某個企業承擔不了時,還是由地方政府承擔。所以早搞要比晚搞好。
二、工傷保險管理的幾種形式
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體制形式多樣,筆者接觸到的有以下幾種:
1、全部由政府機構直接管理或委托機構辦理,從工傷確認鑒定到費用收支,以及積累金的增值保值,全方位進行管理。
2、由國家立工傷保險法,管理和收支全部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作為意外傷害保險的一種。
3、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或委托機構管理,從確定工傷到工傷鑒定、現場的監督、宣傳到積累金的管理等。而基金的收繳支付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機構給公司一定的管理費。保值增值做得好,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鼓勵,機構的監督人員和日常開銷,宣傳等費用也在基金中列支。
全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實行現收現支,形不成積累,小的商業保險公司風險大,難以為繼會形成破產或停辦,最后會向較大公司轉移。以現時我國實際,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不可取。政府或政府委托機構辦理,均可積累起基金,達到一定積累以后,可以搞以支定收,減輕企業負擔。
三、工傷保險機構與事故預防機構的體制
體制上另外的一個突破性問題是,工傷保險機構與事故預防機構是組成一個完整機構還是各自獨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體制:
1、政府事故預防機構——屬于方政府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或屬地方政府勞工部門下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依照社會保險法成立的行業工傷保險協會利用預防經費形成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亦可在本行業內進行監督。例如德國現行體制。
2、事故預防和工傷保險分別由兩個政府機構或委托單位分別進行,都有一套自行獨立的統計、報告、監督體系,按照不同法規進行。也有的是監督和工傷管理分為兩個體系,而現場處理和工傷認定統計分工,雙方都有工作上的交叉。
3、事故預防與工傷保險是由一個政府機構負責,從上到下有一套完整機構。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日本勞動省勞動基準局體系是垂直領導。從上到下是一個整體,把政府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和工傷保險事故預防緊緊相結合,有監察、有服務。相對人員比例也較低,按其機構配備人員相當于每萬名勞動者配備監察員(包括勞動監察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以及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傷保險服務人員共為2名。日本勞動省勞動基準局的體制符合精簡和效率的原則,在勞動監察和傷亡事故統計、工傷保險方面都是很權威的。
四、工傷預防工作的內容
工傷事故預防工作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內容:
1、現場監察與監督
在現場督促職工遵章守紀,檢查操作是否合乎安全規程、勞動條件是否合乎國家、行業標準,也用儀器進行測定。
2、咨詢與服務
從現場監督發現問題或企業遇到的新問題,監督人員會提供咨詢,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讓企業組織力量實施或由企業委托更高層次咨詢解決問題方案。
3、培訓與教育
為企業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進一步提高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作水平的培訓教育,針對要解決的新問題,執行新標準,組織安全技術業務交流,進行短期事故預防、救助的培訓等。
4、社會宣傳工作
印發有關宣傳資料。包括音像資料、文字資料,有關標準規程、宣傳畫等。
5、科學研究工作
有的國家由行業工傷保險協會根據行業的特點建立勞動保護研究機構;有的是由國家建立一個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研究基礎理論,為制訂標準提供依據,研究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裝備或預防事故的措施研究。
至于費用預算要根據行業、地區的特點。從幾個國家綜合起來看,在不少于10%基金額度內開支是正常的。
五、制定工作規范
要制定一些可以操作的規定,來界定和規范某些行為,使從事工傷保險工作人員能按事實判定,不能單純靠理解甚至猜測,變成有多種說法。
例如:德國建筑工傷保險協會對“酗酒”的定義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1.1‰”。在發生事故搶救時先抽血樣,用規定的方法測試,酒精含量超過就算酗酒。這樣的規定就容易操作。現在國內對酗酒的定義解釋五花八門。如果沒有規定,“酗酒”行為就很難確認。
再如,對自殘定義為故意使自己受傷,也包含了對自己不負責的行為。如職工私自穿過高速公路受傷,在工地戲耍造成受傷等,都不能算工傷。可以用案例提出指導性意見,來規范自殘的含義。調查核對時,通過咨詢當時實情和現場目擊者作出詢問筆錄,進行物證的收集,使判斷更準確。
六、有待討論的幾個問題
我國的工傷保險改革是繼失業、養老、醫療保險改革以后出臺的,各地各項社會保險改革的出臺次序還有差異,這就帶來了各個社會保險項目之間的協調與銜接。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保險的關系特別密切。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出了工傷,特別是喪失勞動能力后,要離開企業到社會。這就涉及到工傷、養老、醫療三個基金之間的關系處理。例如:喪失勞動能力后,可以提前退休。現在要看其養老保險費用交納是否達到最低年限,是否可以采取達不到的年限由企業一次性繳納差額年數的養老金,以及對特別困難企業由工傷保險機構交的辦法,保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另外,工傷治療期及以后、工傷治療費用及普通疾病治療的醫療費之間的銜接,也是難點。普通病要用個人帳戶或要個人負擔一定比例。而工傷治療中,個人是不負擔醫療費的。二者如含糊不清,或兩項社會保險項目各不協調銜接,勢必會形成工傷和職業病的專門醫院和療養及休養院,逐漸從普通疾病醫院體系中分離出來。當然這件事具有雙重意義,即有正面效應,也會有負面效應。急救可以由社會一般性醫院承擔,病情相對穩定后就轉向專門工傷和職業醫院治療,既保證治療效果,又保證控制費用開支,隨著醫療機構的改革,勢必要充分利用多余的醫療資源,或許還將利用已有的在燒傷、斷肢再值等方面有臨床經驗的醫療機構加入工傷和職業病醫院隊伍中來。
作為工傷保險基金的運作機構,又是各種義肢、義眼、起搏器、康復車和殘疾人專用器材的出資者。有人認為可以自己設廠生產供應,保證使用又可以降低成本。也有人認為可以利用社會招標方式進行集中采購,既降低成本保證質量,好中選優防止收受回扣,又不背包袱。作為省、市一級范圍比較大的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后對這些工作行為的規范會逐漸提到議事日程上,應仔細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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