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發組織學友劉某等5人出外游玩,當他們進入標有“禁止通行”的28號隧道,正在鐵路線上行走時,某次列車亦鳴笛聲不斷。此時,牛等4人已退至道軌外的安全地帶,唯有劉某尚在道軌之中。劉只注意到正前方開來的某次客車,卻沒有發現另一列車已驟然駛近其身后。牛某某見狀,撲上前去將劉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卻因躲閃不及,被機車手扒桿撞傷頭部。被立即送鐵路醫院搶救。后又轉外地醫院繼續治療,經過一年多的治療,某醫藥采購供應站付2萬余元醫療費。牛某某的生命雖然得以保全,但已成為植物人。
牛某某等人進入有“禁止通行”明顯標志的28號隧道,在鐵路線上行走,造成傷殘事故。按照國務院國發[1979]178號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負有責任。
[案例分析]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第2條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的,都算工傷。如果按上述文件精神,牛某某應按工傷辦。要死扣文件‘工作’兩個字,加上牛的情況復雜,也可以不按工傷。這個問題部不作文字答復!睋,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仲裁進行合議,一致認為:第一,牛某舍己救人是其被撞傷致殘的直接原因。牛某等人違章進入“禁止通行”的鐵路隧道造成火車即將從劉某身上軋過的險情的原因,對于牛某被撞傷致殘來說則是間接的。因為,當時,牛某等4人已退至鐵軌外的安全地帶。如果他不是奮不顧身搶救他人的話,是不會被撞傷致殘的。第二,我國工傷保險中引用無過錯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用人單位就要負賠償責任。由于行為人違章操作引起的工傷事故的原則,也適用于上述牛某的情況。故牛某雖然有責任,亦不應加以追究。第三,勞動部電話答復講得十分清楚,即按照勞動部工資局和勞動保險部兩個文件的精神,牛某應按工傷辦,這說明牛的情況和上述文件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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