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吳某系紡織公司員工,吳某在下班途中開車與別人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受傷,對方全責。由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37000元。事故發生后,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工傷。
同時,吳某向公司申請工傷待遇,要求用人單位紡織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公司沒有為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他們還認為,吳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獲賠醫療費等費用,公司不應給與他工傷待遇。
[分析]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的,侵權人已對勞動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并不影響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
由于之前紡織公司沒有為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吳某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當由紡織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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