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墓kU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工傷待遇的規定。
職工因工傷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以往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與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待遇規定相比,條例基本沿用了這些規定。需指出的是,對于大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的工作,使其回歸社會,這對職工本人、用人單位和國家都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工傷職工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不受限制,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實行這些補助,是為了使工傷職工在尋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醫治疾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