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勞動者常會遭遇的一個問題,遭遇工傷已然不幸,如果發生工傷的勞動者不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工傷職工務必了解有關工傷的法律規定。
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包括三大部分:勞動者本人和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發生傷害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有權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部門是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為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其業務地(勞動者受傷地)注冊,則可以向其參加勞動保險的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由此可見,對于勞動者來說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因從事勞動而受傷(或患職業病)致關重要。證明勞動關系存在,首選證據材料為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許多勞動者尤其是民工,手中并沒有勞動合同,這樣就只能通過其他證據如上崗證、證人等證據來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必要時可申請仲裁以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證明受傷或患職業病,則需要醫院出具的診斷書。
關于工傷認定還有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尋求救濟。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如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要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對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情況,行政復議是必經的前置程序,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不是必經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加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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