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會監督的規定。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是一個具有完整的組織系統、領導機構、組織原則的組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夠體現職工群眾的利益,反映職工群眾的要求,是一種最主要的群眾監督渠道。
根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1)、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職工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
(2)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實現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同意或否決有關工傷保險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向職工介紹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知識,防止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對職工不公平的條款;
(4)幫助、指導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事項;
(5)督促和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特別是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條款,保證職工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
(6)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工會有權進行調查,并代表職工與單位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糾正;
(7)職工認為單位侵犯其工傷保險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在程序上和實體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8)用人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工傷保險合法權益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依法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政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司法機關反映,提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