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過程中失足摔下,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
2001年8月2日,福建閩清縣飛天陶瓷公司職工鄭理園在檢修變壓器與配電盤之間的線路過程中,失足從發電房上摔了下來,經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診斷為“左側小腦半球、上蚓部出血,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
突如其來的不幸給鄭理園一家帶來沉重打擊,期間,鄭父因患食道癌病故,鄭母多年偏癱在床,還有個未滿9周歲的孩子。全家的生活僅靠其妻每月250元的代課工資維持。
鄭理園摔傷后,飛天公司支付了醫療費和摔傷后的部分工資,但對傷殘賠償卻始終沒給予明確說法。
2002年6月,鄭理園的妻子向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口頭申請工傷認定。7月15日,鄭理園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鑒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取證不足”,拒絕了他的要求。11月25日,福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鄭理園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認定為傷殘4級。
轉眼到了2003年2月9日,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鄭理園為工傷。5月13日,飛天公司向福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重新認定鄭理園事故性質為非工傷事故。6月26日,福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縣政府和法院均維持工傷認定
2003年7月5日,飛天公司向閩清縣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于這起事故性質的認定,并判決認定鄭理園事故性質為非工傷事故,理由是“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違反了法定程序”。
2003年7月11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當年9月26日下達行政判決書,以“被告在2002年11月1日接受閩清縣勞動仲裁委員會委托對事故性質進行認定后,通過調查取證,應于同年11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被告最遲也應當在同年12月1日作出工傷認定……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超出法定時間期限,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關于這起事故性質的認定,要求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重新對鄭理園事故性質作出認定。
2003年10月29日,閩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新的“工傷認定”與原來的認定在內容上毫無區別,只是改變了文件號和行文日期。
但就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重新認定那天,飛天公司又向閩清縣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請求撤消對鄭理園的工傷認定。2004年1月29日,閩清縣政府維持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鄭理園的工傷認定。
2004年2月13日,飛天公司以同樣的訴訟請求,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向閩清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次閩清縣法院作出了“維持對鄭理園的工傷認定”的判決。飛天公司不服閩清縣法院的判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年6月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飛天公司又向有關部門申請對鄭理園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今年3月18日,閩清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對此案作出裁決。由于仲裁適用的是去年1月1日新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與原適用的法律規定相比,撫恤金賠款相差近8萬元。
企業打“持久戰”就能規避法律責任嗎?
去年3月,鄭理園的妻子找到福建省總工會,請求法律援助。省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隨之作出決定,向鄭理園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省總工會法律部有關專家指出,此案是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甚至同法律“玩游戲”的典型案件。首先,飛天公司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也沒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怎樣,企業與該職工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職工發生工傷,根據國家法律規定,1至4級工傷職工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應支付其傷殘撫恤金,同時支付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企業在支付醫療費和摔傷后的部分工資后,就不再承認鄭理園是企業職工,以規避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
有專家指出,在這起案件中,用人單位通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再次行政復議———再次行政訴訟,目的就是通過長時間的司法程序規避應承擔的法律義務。用鄭理園的話說,“單位是在拖,把你拖垮為止,逼你不得不接受企業提出的協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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