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05年1月1日,我分公司氧化鋁四分廠職工楊占勇在崗位發病,隨后病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親屬提出,應視同工傷處理。我單位對此問題把握不準,故請示貴部給予答復。
病逝經過如下:
楊占勇,男,35周歲,生前系氧化鋁四分廠六車間沉降工段副段長。
2005年1月1日早7點半,楊占勇到廠里值班,9點多突感身體左側腰部酸痛,由在場的一個副班長給拔了火罐,仍覺難受,就通知正在上班的妻子送回家中,經烤電感覺病情得以緩解。中午吃過飯,又感覺腰部不適,14點10分左右,考慮到假期醫院理療室不上班,先到太華20棟一個診所,無人,就到太華小學邊上原職工醫院大夫李勇開的診所進行理療。隨行的母親向大夫介紹了前幾天醫院的診斷和早上發病的情況,李大夫診斷和醫院一樣認為是受涼引起腰痛,按摩了幾下,病人想吐,就自己下床到外邊吐了幾口水,未見異物,回到病床剛要按摩,病人的手機響了,只聽病人說:“你找某某干吧,我在病床上。”對方說什么聽不清,只見病人當時很生氣,情緒很激動,說:“我找人。”大夫插嘴說:“你有病,應該休息,還工作?”病人嘆口氣說:“唉,生產忙,沒辦法。”說完把手機和眼鏡交給母親,幾秒鐘后,突然頭一歪,眼發直,嘴唇發紫,尿濕了褲子。大夫忙掐入中,母親去打110,沒人接,就截了一輛出租車,由二姐、李大夫陪著上醫院,僅用了5分鐘。
病人12月27日曾去職工醫院體檢,做過心電圖、B超、胸透等,并無大的病癥,醫生建議作理療。據親屬介紹,做完理療之后病人感覺比較舒服。
中國鋁業山西分公司安全環保部
安環部:
來函收悉。
根據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該職工不應定為工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亡。
首先,該職工并非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導致死亡,也就是說,并沒有死在工作崗位上。其次,該職工從9點多突感身體不適,但發病后并沒有直接送到醫院進行搶救而是由其妻子送回家中,雖然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但卻不符合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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