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電工墜樓有自殺可能,不屬于工傷
死者家屬:遺書未經鑒定,且死者無自殺預兆
(記者晨迪)上班期間,電工趙國恩從15米高的廠房頂摔下死亡,在他墜樓地點,有一封寫在地上的遺書,單位據此認為,趙國恩是自殘或自殺,大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大邑縣勞動局)也認定趙的死亡不屬于工傷(工亡)。昨日,這起頗受爭議的工傷認定案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
上班時間在單位墜樓而亡
去年9月7日下午5時30分,成都西嶺包裝有限公司的電工趙國恩在廠房的樓頂墜下死亡。事故發生后,經過死者家屬申請,大邑縣勞動局做出認定:趙非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趙的妻子不服認定,一紙訴狀把大邑縣勞動局告上大邑縣法院,要求撤銷其工傷認定,并重新做出認定。大邑法院審理后判決,因大邑縣勞動局證據不足,撤銷大邑縣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書》,并要求其在60日內重新做出認定。
大邑勞動局不服判決,上訴到成都中院。
是否自殺原被告各執一詞
大邑縣勞動局稱,西嶺包裝有限公司廠房樓頂無動力和照明電路,公司無任何人安排趙國恩到樓頂維護電器設備。趙在死亡后,工廠發現其電工包內有白酒瓶、涼拌菜等物,并在跳樓地點的地面上寫有“我叫趙國恩,我走后,如有好心人,幫助我兒把書讀完。謝!2004年9月7日”字樣,因此不排除自殺的可能。趙雖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死亡,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趙國恩家屬認為,因樓頂文字未經筆跡鑒定,不能證明是趙死前所寫,公安機關結論“可排除他殺”并不等于是自殺,也可能是意外身亡。如是意外,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就應認定為工傷。同時,死者為人和善,鄰里關系良好,沒有自殺的預兆。
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律師觀點
遺書鑒定是關鍵
按照法律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工亡),那么對于趙國恩這種離奇的情況應該怎么判斷呢?
成都四方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宏表示,地上的遺書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證據,在案發現場,這個字跡應該保存下來或者拍攝下來然后作筆記鑒定。如果是死者所寫,死者當時又沒有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基本上可以肯定是自殺,因此也不存在工傷的說法;如果不是死者所寫,那么這也許是謀殺,這可以認定是工傷。現在的情況是,如果字跡已經毀損且沒有拍照,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勞動部門應該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粉塵與塵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