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工傷保險制度,落實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大任務,企業或用人單位負有首要責任,這是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工傷保險的要求確定的。企業正確認識、認真履行應盡責任,是工傷保險制度得以貫徹落實的重要保證。
1 企業責任具有法律強制性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相應的責任或義務。國家運用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履行責任,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在實施工傷保險過程中,企業或用人單位尤其要強化法律意識。
首先是勞動安全衛生責任。
其次是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的責任。
最后,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還有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和<<民法通則>>來保障實施。
2 <<試行辦法>>對企業責任的具體規定
1)必須執行工傷保險制度。(見第61條)
2)企業兼并、改制、承包和借調職工時的工傷保險責任。(見第48條)
3)用人單位搞好工傷預防的責任(見第5條、第41條)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待遇的責任(見51條)
5)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見第4、36、50條)
6)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見第6、49、51條)
7)企業必須及時如實報告工傷和職業病,不得隱瞞或少報。(見第10、50條)
8)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見第27條)
9)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對因工致殘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見22、24條)
10)用人單位有幫助職工索取交通事故賠償、出境工作傷害的外方賠償和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責任。(見第28、30條)
工傷保險工作千頭萬緒,歸結一句話:與其辛辛苦苦做善后處理,不如認認真真搞好事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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