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
2007-07-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4條等條款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這一工作是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基礎,需要運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手段進行。
(2)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的相應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繳費費率。
(3)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既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也可以由稅務機關代為征收,具體由哪家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如果當地省級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要認真履行征繳職責。
(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屬行政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由鑒定委員會作出,實行兩級鑒定終局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30日內,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6)監督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器具費用使用情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對這些機構的工傷醫療服務質量、有關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7)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免費咨詢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掌握著工傷保險方面的各種資料,作為為民服務的專門機構,理應為工傷人員提供有關的免費咨詢服務。
(8)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繳費費率的建議。
(9)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4條的規定,省級和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中要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表參加。
(10)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1)批準跨統籌地區就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12)定期聽取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聽取的對象包括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及社會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