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近年來,本人在工作中遇到好多起職工被狗咬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這類案例情況復雜,眾說紛紜,有的認為屬于工傷,有的認為不屬于工傷,各執一詞。本人根據多年的工作接觸,認為職工被狗咬的案件大體分以下幾類:
第一類,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傷;
第二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無主野狗咬傷;
第三類,職工在上班期間單位的狗咬傷;
第四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有主狗咬傷;
第五類,職工因公外出被狗咬傷;
第六類,獸醫給狗打狂犬疫苗被咬傷;
第七類,職工在上班期間逗狗被咬傷。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此類案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本人在此談談自己的一些拙見:
第一類,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傷,不屬于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是列舉式的規定,未明確被列入的,就無法適用這一條,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能夠認定工傷的,僅列舉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被狗咬傷并未羅列其中,不在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范疇,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能夠找到狗的主人,則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規定,要求狗的主人給予必要的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無主野狗咬傷,屬于工傷。理由是,上班期間被野狗咬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的情形,因此,應認定為工傷。并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單位的狗咬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第四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有主狗咬傷,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但被狗咬傷的事件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屬《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有權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規定,向狗的主人追償。
第五類,職工因公外出被狗咬傷,屬于工傷。理由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因此,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屬于有主狗或無主野狗,也可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辦理。
第六類,獸醫給狗打狂犬疫苗被咬傷,屬于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應認定為工傷。因為獸醫坐診和出診都符合三要素規定。獸醫出診,是工作場所的延伸。
第七類,職工在上班期間逗狗被咬傷,不屬于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定為工傷須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能認定為工傷。逗狗被咬傷不具備“工作原因”這一要素。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不能將動物給人造成的傷害排斥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但也并非任何情況下的動物傷害都可算工傷。因為法律只是概括性的原則規定,不可能窮盡各種情形,需要我們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不能機械理解,也不能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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