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經過
2005年10月16日15時許,江蘇省睢寧縣村民朱某,駕駛貨車由南京往杭州送貨途中。在江蘇省句容市天王鎮路邊的睢寧飯店就餐。期間,朱某爬上車廂檢查貨物固定情況,不幸發生觸電死亡。
事故發生后,睢寧飯店向袁巷派出所報警。經當地派出所、供電所現場檢查,貨車裝載三層木箱貨物,貨物頂部距離地面3.7m,貨車上方架設有380V及10kV供電線路。朱某被送到袁巷衛生院時已經死亡,后經法醫鑒定,朱某確系觸電死亡。
2、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
此次觸電事故的發生,死者朱某、睢寧飯店、市供電公司均負有不可據推卸的責任,因三方各自的疏忽大意才導致了這起本可避免的悲劇發生。
1)死者朱某作為一個健全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檢查貨物安全的過程中忽視了對周圍環境和安全隱患的觀察,以致觸電身亡。
2)睢寧飯店的建筑屬于在高壓供電線路保護區范圍以內的違章建筑,因其鋪設停車場地時將地面抬高近0.7m,以致縮短了地面距供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且飯店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警告,沒有盡到相應的告知責任。
3)市供電公司未及時依法對睢寧飯店的違章建設行為進行制止糾正,也沒有及時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對供電線路進行整改,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3、事故教訓
1)電力營銷部和農電公司在管理范圍、管理職責、管理要求上責任不清,致使線路巡視工作不落實,不能按周期進行巡查、維護和整改隱患。
2)對平時檢查或春秋季檢中發現的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據反映,該事故發生地安全距離不夠的問題已經存在多年,長期得不到解決。排除隱患的力度不夠,對飯店經營者未下達隱患通知書,未與地方政府聯系協商解決,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該隱患。
3)線路大修工作不到位,袁巷變電所投運前對該線路進行大修,在此過程中未能解決存在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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