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8日,杭州神鋼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新建工廠工地發生了一起職工觸電死亡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職工蘇某在自己不具備電工資格的情況下,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從別處借來廢棄碘鎢燈使用,并違章接電導致碘鎢燈漏電而觸電。
間接原因是土建分包單位華豐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沒有進行書面交底,對現場臨時設施監管不力,同時,無視承發包資質,以包代管,對安全設施的檢查不到位。根據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認定,對分包單位、總包單位有關事故責任人進行了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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