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7年4月16日,城關鎮四街綜合樓工地,劉某某觸電身亡,建筑工程隊長張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1987年初,城關鎮建筑材料公司古建筑工程隊隊長張某某承包鎮四街綜合樓施工,施工現場上空有10千伏高壓供電線由南向北通過。4月3日,當工程進行到二樓約2點5米高時,公司副經理胡某某帶質量安全檢查組一行五人對該工地進行檢查,發現窗上平均距高壓線1.2米,即通知古建筑隊“高壓線如果不拆除6號停工,損失由甲方負責。”事后張某某雖同甲方進行交涉,但在高壓線未拆除的情況下仍繼續施工。鎮供電所王某某等人亦提醒建筑隊說:“高壓線危險,不敢再施工了,否則出了問題我們不負責任。”4月15日,工程進行到二層窗上平時,副經理胡某某一行六人再次來到工地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上部高壓線距鋼管約35公分,立即讓該隊記工員朱某書面通知古建筑隊隊長張某某全部停工,找建設單位拆除高壓線。張某某接到通知后,對公司的指令置若罔聞,未令停工,副隊長王某某4月16日上午繼續組織編扎二樓大梁鋼筋。下午2時上班時,王某某說:“上班了,上午干啥,下午還干啥。”說后力工劉某某即順腳手架爬上二樓頂兩搭處,準備扎大梁鋼筋,當行走到高壓線處時,遭到電磁沖擊打倒,從二樓頂摔到地面,頭撞到地面一根鋼管上,將頭撞破死亡。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認為,工程隊長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其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對其免予起訴。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公司副經理胡某兩次帶安檢人員到現場檢查,均指出高壓線危險,應立即停工拆除,張某對上級的指示置若罔聞,仍指揮工人冒險施工。
2.違章建筑。樓房建筑前,應首先拆除高壓線,在無障礙和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施工。而張某明知有高壓線危險的狀態下還是違章承建其工程,其根本原因是經濟利益驅動、違章、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絕不能冒險指揮工人作業。
2.加強安全監督。安全監察部門發現問題,并指出其危害性,建筑隊就必須執行,否則就要吊銷其經營資格。
3.嚴肅處理。對于那些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上級的指示置若罔聞者,應該從重處罰。該案以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定罪免訴處理,明顯屬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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