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地為惠民鎮大泖村嘉善通新建材廠廢煤渣堆場旁。
2003年10月5日12時30分左右,該企業職工許××(死者,男,52歲,惠民鎮人)用打火機點燃氣割氣具,對廢油桶進行切割。作業近1分鐘,廢油桶發生爆炸燃燒,底部脫離,許××身上著火,就地打滾,經同事撲救,將火撲滅,即送縣第一人民醫院,后轉嘉興中醫院搶救,經救治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許××從事此項作業已多年,對廢油桶切割作業,應該也略知一些操作要求,此次氣割作業,沒有把廢油桶蓋打開,檢查廢油桶內裝儲情況,也沒有把廢油桶進行蒸汽處理或加水處理,而是違章作業,致使氣割時廢油桶的殘油(液)經氣割高溫作用達到爆炸濃度,而引發爆炸燃燒。這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許××從事氣割作業,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屬無證上崗。該企業對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沒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事故現場無消防滅火器材和設施,切割作業安全設施不到位,作業人員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也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金屬焊切割作業操作規程不完備。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四、事故類別
化學爆炸。
五、事故責任
1、許××無證違章進行金屬焊接切割操作,造成事故,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嘉善通新建材廠沒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進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六、處理意見
由嘉善縣經濟貿易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嘉善通新建材廠給予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整改意見
1、立即召開全廠安全工作專題會議,通報“10.5”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2、完善、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上墻公布。
3、落實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嚴格特種作業證操作制度。
4、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5、加大對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落實安全生產設施,配備配齊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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