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開工的項目予以制止,對企業投資項目監管不力;工業促進部門對“三定”方案的職責履行不到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普陽公司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普陽鋼鐵公司“1•4”事故瞞報沒有及時發現。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企業違反項目建設有關規定開工建設,施工單位和企業未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施工、投運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普陽公司移送司法機關、黨紀處分和經濟處罰的人員。
(1)郭恩元,中共黨員,省人大代表,普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黨委書記。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建議罷免其省、邯鄲市和武安市三級人大代表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的規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機關。
(2)張富貴,中共黨員,普陽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公司黨委委員。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不報、瞞報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石躍強,中共黨員,普陽公司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理抓全面工作。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石文彥,中共黨員,普陽公司副總經理,公司黨委副書記。參與事故瞞報,建議撤銷副總經理職務、開除黨籍。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2009年年收入80%的罰款,計8萬元。
(5)張連所,中共黨員,普陽公司副總經理,公司黨委委員。參與事故瞞報,建議撤銷副總經理職務、開除黨籍。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2009年年收入80%的罰款,計8萬元。
2.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的責任人員。
(6)劉清林,中共黨員,普陽公司安全部長,機關黨支部副書記。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報、瞞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石金根,中共黨員,普陽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8)武保成,中共黨員,普陽公司南坪鋼廠廠長。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9)王用生,普陽公司南坪鋼廠運轉工段段長。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0)裴慶峰,普陽公司南坪鋼廠安環科科長。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報、瞞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王建紅,普陽公司南坪鋼廠氣管站站長。2010年1月9日,因涉嫌不報、瞞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石劍飛,普陽公司南坪鋼廠轉爐工段段長。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刑事拘留。
(13)劉建林,江蘇省溧陽市別橋鎮湖塘村人,三葉公司武安項目部經理,負責普陽公司煉鋼二廠2號轉爐煤氣管道安裝項目。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由江蘇省建設廳吊銷其《建造師資格證》。
(14)劉建華,江蘇省溧陽市溧城鎮班竹村人,三葉公司武安項目部具體施工負責人、資料員,負責普陽公司煉鋼二廠2號轉爐煤氣管道安裝工程施工。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5)史志敏,江蘇省溧陽市別橋鎮湖塘村人,三葉公司武安項目部施工人員。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對普陽公司行政處罰建議。
(1)瞞報“1•4”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3項規定,分別處以170萬元、150萬元,共計320萬元的罰款。
(2)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間共發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瞞報,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規定,對4起瞞報的事故分別處以110萬元、15萬元,共計500萬元的罰款。
2.對三葉公司行政處罰建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之規定,責成武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的其它問題進行處罰。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由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70萬元的罰款。
(3)三葉公司是2010年1月3日煤氣中毒死亡2人事故的責任主體,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規定,建議由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分別處以110萬元、15萬元,共計125萬元的罰款。
(4)建議由江蘇省建設廳吊銷三葉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責任人員。
(1)郭丙生,中共黨員,陽邑鎮政府綜合治理協調中心副主任。受委派調查核實普陽公司“1•4”事故,未認真了解事故的傷亡情況,未盡到職責。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李海生,中共黨員,陽邑鎮黨委委員、常務副鎮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普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普陽公司“1•4”事故未及時上報,對事故瞞報死亡人數失察,對普陽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發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報問題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王學書,中共黨員,陽邑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對普陽公司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普陽公司“1•4”事故未及時上報,對事故瞞報死亡人數失察。對普陽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發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報的問題失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張治華,中共黨員,陽邑鎮黨委書記。對普陽公司“1•4”事故未及時上報,對事故瞞報死亡人數失察。對普陽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發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報的問題失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安秋生,中共黨員,武安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副書記。該局對普陽公司未經環評建設的項目,下達了停止生產、罰款、補辦相關環評手續等處理決定,但對普陽公司逾期未停產,未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翟增軍,中共黨員,武安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黨組書記。普陽公司未立項開工建設的項目,發展和改革局未按照國家發改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19號令)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對企業投資項目監管不力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李保明,中共黨員,武安市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副書記,工業促進局局長、民營企業工委書記,全面負責工促局的工作。對“三定”方案的職責履行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武枝森,中共黨員,武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分管地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普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未按要求對“三同時”進行監督檢查,對普陽公司“1•4”事故的發生和瞞報失察,對普陽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發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報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9)韓蘇生,中共黨員,武安市政府副秘書長,武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普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對“三同時”進行監督檢查,對普陽公司“1•4”事故瞞報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張俊生,中共黨員,武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負責環保工作,分管環保局。在武安市環保局對普陽公司環保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1)魏彥軍,中共黨員,武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監局。對普陽公司“1•4”事故瞞報失察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任西山,中共黨員,武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負責發展和改革工作。在發改局對普陽公司南坪鋼廠違規建設項目監管不力的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孟廣軍,中共黨員,武安市委書記、市長。對普陽公司“1•4”重大煤氣中毒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誡勉談話。
(四)武安市國土資源局。
普陽鋼鐵公司違法占地問題,已于2009年10月由國務院糾風辦責成河北省政府糾風辦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已呈報國務院糾風辦,待國務院糾風辦批準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五)鑒于此起事故傷亡嚴重,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責成武安市人民政府向邯鄲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鑒于此起事故傷亡嚴重,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責成邯鄲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管理。建設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6號令),加強施工作業過程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確保冶金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施工單位要根據項目特點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設單位使用。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冶金企業要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煉鐵安全規程》和《煉鋼安全規程》等標準規范,建全企業危險源和危險點臺賬,完善安全報警系統(如危險氣體監測、報警及遠程監控等),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尤其要加強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在煤氣設施施工或檢修作業前,繪制煤氣管網圖,制訂文字性方案,采取可靠隔斷措施。
(三)制定相關專業管理制度。冶金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范,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相關專業的管理制度,加強交叉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定并嚴格執行交叉作業方案,完善現有的安全設備使用維護、生產操作等規程。
(四)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完善安全報警系統(如危險氣體監測、報警及遠程監控等),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針對高危企業農民工居多、安全意識差、文化程度低的突出問題,各有關企業要進一步樹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六)嚴把項目準入關。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規范,要嚴把土地使用、環境評價、項目審批關,從源頭上治理違法違規項目。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積極幫助、督促企業補充、完善冶金企業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加大項目建設和施工過程的監管力度,確保項目建設與施工處于受控狀態。
(七)進一步加強事故報告工作。武安市政府要進一步組織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研究企業瞞報事故的深層次原因,加大對瞞報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修訂《武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武政辦〔2008〕39號),把職業中毒事故納入報告范圍,有效杜絕事故瞞報、遲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