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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安全健康風險及其權益保障

2005-06-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是政府的職責,是企業和管理者的義務,也是職工的權利。

    一、職工安全健康風險

    現代化大工業生產中存在著許多職業風險。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遭受機械傷害,也可能受到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等因素的影響,而致職業病。任何人--無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不愿意工傷或職業病發生,為避免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運用各種手段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系數,降低事故風險;退而次之,還可通過工傷保險來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得以在未來體面地生存下去的保障。

    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改善人類生命三個階段的目標為:生命的準備階段(0-18歲);生命的保護階段(18-60歲)及晚年生命階段(60歲以上),其中保護職業人群的生命質量(歐洲稱"工作生命質量")是最重要的。因工傷亡者的生命早早結束了,而傷殘者,職業病患者的"工作生命質量"大打折扣,其"生命質量"也嚴重受損。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介紹,目前我國一年平均要有1萬起事故發生,而且還有不斷上升的趨勢。今年上半年全國發生各類傷亡事故487402起,死亡60292人。

    此外,衛生部通報2002年全國五大化學品惡性中毒案件:河北白溝制造箱包的農民工苯中毒案,25名農民工在2002年3月發生苯中毒,其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北京天曄公司農民工苯中毒案,有兩人因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死亡,有13人診斷為慢性苯中毒;廣東東莞安加鞋廠女工正已烷中毒案,有12名女工被確診為慢性正已烷中毒,較重者出現雙腳無力、肌肉痙攣樣疼痛,肌肉萎縮甚至癱瘓,山東時風集團重大苯中毒案,31名工人中毒,2人死亡;溫州市三洋盛凱鞋村加工廠慢性苯中毒案,該廠使用的清洗液中含有40%的純苯(劇毒),車間苯濃度超標近30倍。就全國粉塵作業工人的職業性體檢情況分析,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年內進行職業性體檢的400余萬名接塵工人,實際上不及三分之一(29.8%)的應檢工人接受了檢查,其中隸屬鄉鎮企業的應檢工人的受檢率只有16.0%,外資企業也只有不及一半的應檢工人可以享受到職業性健康體檢。未接受職業醫學體檢的280萬名粉塵作業工人中,若按當年的檢出率的(0.78%)估算,未查未診的患者約2.2萬名,導致大量的職業病患者流入社會,增加了社會的負擔。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戶和外資企業是衛生監督的盲點和難點。

    人的生命是寶貴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上述死傷者大多處于青春年華,正是為國家、為社會創造財富、享受人生的美好時光。

    本文開頭已經列舉了一些工傷數字。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在目前中國大多數企業,對工傷的處理仍然處于無規可循的狀態,有著太多的人為因素和隨機因素。

    二、職工安全健康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國現階段不僅處于一個全面深刻的經濟轉型與社會變革時期,同時也正處于大規模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之中。在這樣的特定時代背景下,再加上我國勞動力供給數量本業就遠遠超過需求狀況,特別近些年,企業通過"減員增效"釋放出大量冗員,同時"民工潮"的興起對城市就業帶來沖擊,這使得大量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勞動者,在謀生的壓力下"饑不擇業",他們大多到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中打工。在大中城市,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還可按《試行辦法》強制實施工傷保險。但在一些鄉鎮企業,還有"縣以下"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礦山,勞動條件惡劣,事故率及急性中毒等職業病發生率極高,縣勞動部門監察力度不夠,力量不足,上述企業中很少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而這些小企業中從業的又多是剛剛脫離了土地的"農民工",他們正處于馬斯羅所設計的人的需求最低層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還顧及不上。他們是在以自己的生命或生命質量為代價來換取一家人生活質量的改善。保護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本應是企業及企業主責無旁貸的,但是,現實的情況是:見利忘義者只追求利潤,而不顧工人死活者,有之;既不懂管理又不懂安全,也不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盲目蠻干,強令違章作業者,有之,出于短視或從內心里漠視職工權益,為"節省開支"而不進行安全投資,也不給工人進行培訓者,有之;更為惡劣的是,與地方腐敗官員沆瀣一氣,對勞動者健康漠不關心,肆意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甚至草菅人命者,亦有之!其結果,我國近年來工傷事故頻發,特別是一些小礦山,特大事故時有發生。

    原因之一:政府角色定位的偏差

    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起碼的職責。那么,政府應該充當什么角色呢?亞當·斯密在《原富》中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的正業是充當"守夜人"。安全生產不是政府的"守夜"內容,而是其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在安全監督上,是政府為企業和行業制訂標準并強制執行之一。此外,在事故管理方面,我們尚未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各級政府更多的是扮演了"消防隊"的角色--哪里事故頻發,就狠抓一下,搞個"安全生產萬里行"等等,也的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還遠遠不夠。這只能說明行政行為滯后,還有的竟然因噎廢食,例如江西省本是中國煙花爆竹的第二大產業基地,產品已出口到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該省帶來了經濟效益,而且解決了大量就業問題。但因特大爆炸事故連續發生,這個已具規模的產業現在要在兩年內關、停、并、轉、意味著這一產業將因行政決策而要在江西省消亡。市場經濟應是從產業的自身規律來定位其發展方向的,怎能由行政命令來決定呢?

    此外,行業管理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了。每當事故一發生,有關部門就慌了手腳,動輒全行業停業整頓,停止審批,全面關閉。現在我國不少行業的管理模式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而是半計劃,半市場的模式,甚至是計劃的模式。我國有很多特種行業,它意味著要辦許多許可證,要很多部門來管,但往往管理部門越多的行業,問題就越多。

    原因之二:安全監管上的制度缺席

    國家在安全管理上也曾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例如針對官員 的硬約束有行政責任追究制和引咎辭職制;針對產業或行業的硬約束有關停整頓等。但是,關停整頓造成的巨大供求不平衡卻更加刺激一些企業違規搶產。可以說,幾乎每一起重大責任事故背后都有巨大的利益博弈過程。只要有足夠的利益存在,只要利益與風險比在一個合理限度內,總有官員頂風而上,總有企業頂風而干。不少地方和企業已建立了一套事故瞞報機制,所以很多時候,這些制度成了一種擺設,沒有起到它們應有的作用。幾乎形成了這樣一個公式:事故發生,當地隱瞞,媒體曝光,驚動領導,嚴肅查處,停業整頓,直至"一刀切",并且是周而復始。于是,我們就只好簡單的"關停并轉"了事。

    國外的職業安全監督工作通常都是由勞動部門承擔的,這種機構設置非常有利于實現"第三方監督"。我國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前,國家的安全生產監督的執法主體是勞動部門。1999年機構改革后,由國家經貿委下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能。但這一制度的設計不能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嫌疑;特別是垂直設置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存在著不能真正做到獨立于地方政府等致命缺陷,從而在地方保護主義面前束手無策,不能有效地遏制事故的發生。此外,政府的安全衛生監察隊伍和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重不足,裝備落后,而機構改革中往往又忽略安全衛生監察隊伍的建設。

    原因之三;日常安全執法檢查的虛置及地方保護主義的猖獗

    目前,我國在安全生產、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少,有關日常安全檢查的部門也在強化之列,可是現實 當中一些地方的安全生產執法部門卻成了走過場的機構,執法不嚴,對這隱患視而不見或敷衍了事。這些執法部門之所以敢在法律面前打折扣,往往不是由于自己搞權錢交易從中獲取好處就是出于地方保護主義驅動。有些地方把經濟效益看得高于一切,只要能給地方帶來利益,什么都可以默許與縱容。國家安全生產鑒定管理局黃毅司長認為,幾乎每一起重大事故發生都有一些嚴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他們在事故發生之前徇私枉法、見利忘義,在事故發生之后裝聾作啞 ,在解決事故之時弄虛作假,草率了事。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潛在因素。政府部門是否依照法律去辦?對違法行為是否進行有效制裁和處理?都還存在很多問題。

    原因之四:利益驅動,忽視安全投入

    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特別普遍。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安全投入成本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置安全生產于不顧。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現行立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設施配備參差不齊,一些國有大企業,裝備技術既有現代化還水平的,更有五、六十年代水平的;中小企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陋就簡起家的,在安全生產方面本身就先天投入不足;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特別是一些私營,個體的礦主,業主見利忘義,要錢不要命,一些投資者急功近利,短期行為嚴重。投資者為了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在生產投資中忽視對安全配套設施的投入,他們往往購買陳舊過時的機器,雇用廉價勞動力,采取"賺到錢就走"的方式,在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衛生設施方面不愿投資。縱觀所有重大安全事故,無一不存在這方面的原因。事實上,通過事先的安全投資,把事故和職業危害消滅在萌芽狀態,是最經濟、最可行的生產建設之路。有研究成果顯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預防性投入效果與事故整改效果的關系比是1:5的關系。這一安全經濟基本定量規律是指導安全經濟活動的重要基礎。我們不難發現,安全投入搞得好的企業不僅安全事故少而且經濟效益也好;與此相反,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或者干脆不顧安全生產的企業和行業,即使是一時收到 了一定的可觀的經濟效益,但也不會長久,一旦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輕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則毀掉一個企業。安全就是效益,這是所有企業管理者應該建立的"安全經濟觀"。而加大安全資金投入,依靠先進的科技手段和先進設備、設施,也是實現安全生產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所在。

    原因之五:對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力度不夠

    海因利希曾提出著名的"1:29:300"理論,即是說,絕大多數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源于事故隱患的存在。而很多事故,如吉林江源富強煤礦礦難,又都是在當事人不執行主管機關的限期整改通知、停業整頓通知的情況下發生的。一些地方往往是在重特大事故發生后,才采取斷然措施消防安全生產隱患。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只要重大事故尚未發生,對這些利欲熏心者,心存僥幸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而且多以罰款,限期整改等了事。但這對于企業追求更大經濟利益的心態,對于地方保護主義實在是隔靴抓癢,缺少應有的震懾。因此,應加大懲罰力度,嚴格追究事故隱患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安全事故隱患才有望得到減少和消除,從而將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降到最低。

    原因之六:安全文化建設缺位

    企業所有制結構的多樣性,特別是個體,私營企業的發展和隨著"抓大放小"的國有企業改革,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的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以及無主管企業的大量出現等,增加了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難度。不少企業在創建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也很注重企業文化建設,包括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但大量中小型企業,包括鄉鎮及個體煤礦,很少關注企業文化建設,更不要提安全文化建設了。有的是非法生產經營,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要錢不要命",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不少企業的管理經營者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知之甚少,在執行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有些可能根本上不存在什么"安全意識"。由于相當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企業改制,大量職工下崗,農村富余勞動力涌入城鎮勞動力市場,這些人自身的素質(知識結構、技能等)決定了他們中的多數人可能要從事勞動密集型,特別是勞動強度大、危險與有害因素較多,單調的工作。他們一方面為生活所迫,不得不將生計的考慮先于安全,另一方面,多數企業往往只重視正式職工的培訓教育,而忽略了對這些人的教育。其結果,這些本來安全意識就很淡薄的臨時工,農民工既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而成為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體,又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技術知識及安全常識教育而成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從有關案例來看,由于對有害作業造成的危害缺乏充分的認識和重視,一些有害作業場所無機械通風設備或通風設備運轉不正常,造成工作場所有毒物質超過正常標準。同樣由于沒有基本的防護意識,受害人幾乎沒有采取任何的防護措施,事故發生時現場救援組織和初步急救能力不足,更加 重了事故的嚴重性。

    原因之七: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

    目前實行的1996年勞動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還存在著不少計劃經濟的痕跡,遠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特別是各地鄉鎮煤礦和不上體小煤窯,幾乎沒有給在井下賣命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出了事故,或"私了",或瞞報,甚至還有焚尸滅跡的。不法之徒視人命如草芥!工傷事故、職業病總在侵害著農民工。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了應將他們囊括在內,但由于地方社會保險機構"力量不足"諸原因,再加上目前我國對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成本很低,撫恤金才2萬元。發生死亡事故后,煤礦經營者往往采取付撫恤金跟死者家屬私了的方式平息事端,金額從1.5萬元至2萬元不等。在惡劣勞動條件下工作的農民工"命運"已定。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實施起業還需要時間。

    三、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權益

    我國正處在第五次事故高發期,這次高發期從1999年下半年就開始了。任何事故從理論和客觀上講都是可以預防的。安全系統工程、安全人機工程等"預測、預防型"的現代事故管理手段早已普及,而我國許多企業的事故管理卻仍處于被動的"事故追究" 型。我國安全管理體制嚴重滯后,現在我國不少行業的管理模式也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很多特種行業要辦許多許可證,要很多部門來管,但往往管理部門越多的行業,問題就越多,一旦發生事故,動輒全行業停業整頓,停止審批、全面關閉。

    1、改革政府行為方式

    政府在保障職工的健康安全權益方面應積極作為,而不是扮演"消防員"的角色:小煤窯特大事故頻發,就下大力氣進行清理;發生高溫死人事故后,方著手制定修改高溫作業的法規。在勞動保護方面應真正做到"預防為主",而不是"亡羊補牢"。

    此外,還應改變政府公文的傳達方式,適宜公開的文件應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目前大量的政府公文、條例、規定都是通過逐級內部傳達的方式,到了基層后,其效力大打折扣;在部分群眾對其內容也無從知曉,無法正當維護自身權益。

    2、盡快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

    從立法與法制的角度來看,幾乎所有國家或地區都把職業安全與衛生放在一個法規系統中,如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1971),英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1974),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1972,1988修),和我國臺灣的《勞工安全衛生法》(1974),在我國《勞動法》中也是將勞動安全衛生作為整體的法律規定(1994)。在以往的執法監察工作中也都是對企業安全與衛生狀況同時進行監督檢查。目前制定一部統一的勞動保護綜合性法典是不現實的,但我們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關法規、標準,以補充法律的空白和不足(過去制定的不少標準已不能適應現在的經濟發展形勢了)。

    3、理順安全監察管理體制

    從監察管理的角度看,多數國家是把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統一進行管理。雖然有些國家是把這個領域分成工廠企業和礦山企業兩部分,但在每一部分中仍然是把安全與衛生工作結合在一起,如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局和礦山安全衛生局。多年來,我國也是把職業安全衛生作為一個整體工作來開展監察與管理的。

    首先,我們應站在更高的角度對職工的安全健康進行保障。而不應受行政體制的牽制,職工的安全健康風險不會因行政體制而被割裂。目前我國對于職工的安全健康保障現狀是:安全保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健康保障由衛生部負責;最后,當發生工傷、職業病后,經濟補償與工傷治療、康復歸勞動社會保障部管。多頭管理、職權交叉,只能是事半功倍。

    其次,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想象對一個企業、一個作業場所和一個工作崗位分為"安全"與"衛生"兩部分后,怎樣來具體地進行監測,監察工作,也很難把某一種不良工作條件和有毒有害物質來分成哪一部分是屬于安全,哪一部分是屬于衛生。例如在煤礦井下作業中,煤粉塵在防護不當時可引起煤肺等塵肺病,這屬于"職業衛生";但當煤粉塵足夠量時,特別是在瓦斯爆炸時,可能引起煤塵爆炸,則屬于"職業安全"。對這樣一個作業場所,安全與衛生問題能分得開嗎?

    4、強化勞動安全監察工作

    1993-1994年間,勞動部曾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勞動監察的規定:《勞動監察規定》、《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監察員準則》等,但由于是部頒規定,且由于機構改革,監察的力度遠不夠。在全國人大頒布了《安全生產法》之后,還應出臺有關勞動監察以及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作為其配套法規,加強監察力度,真正做到獨立于地方政府;提高監察員的地位,同時在法律上對其行為有所約束,防止尋租行為。

    強化政府機構的監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對于那些對人民生命財產事產重大的行業、企業,必須作為監察的重點。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健全"國家監察、政府統一管理、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煤礦安全生產格局。實行煤礦礦井安全現狀評價制度,對煤礦按安全條件實行分級管理、監察。

    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勞動監察機構不能只將眼光放在國有企業和大中型企業身上,而是應當抓安全生產中的"重災區",將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各類小企業列為重點監控和督查對象。重點監控其勞動用工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勞動保護措施是否達標、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障等等,這是控制安全生產風險的關鍵所在。新一屆政府在機構改革方案中,已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以便更好地行使其職責。相信在新的管理體制下,能夠強化國家安全生產監管職能,能夠彌補安全監管上的制度缺失。

    與此同時,應確立引咎辭職能,讓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真正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強化勞動保障等部門的職責并發按其作用,如對勞動合同與勞動用工的監察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范圍,采礦證的發放屬于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范圍,如果能夠確保勞動用工合法化、礦山生產許可證的監管規范化,就不僅更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而且也有利于維護職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政府職能部門之間還需要配合協調。

    5、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這里又涉及到了"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中國要法制化,就必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應自覺遵守法律,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擾法律的執行,否則必須受到制裁。用法律制度規范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人的安全生產責任與法律責任,各級政府均應有主管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并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及相關方面的決策責任。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02號令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文件,全方位的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個人投資人、安全生產中介評估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6、建立安全生產事故 責任追究制

    2002年11月開始實施的《安全生產法》中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建立起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體制。即把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上的責任規定得十分明確,使安全生產的責任真正落實到了最基層。同時對負有審查、審批、驗收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也明確了要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加大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的力度。必須通過法制的嚴格規范來明確雇主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責任。將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工作安全權益作為雇主守法經營與否的第一評價指標,強制雇主承擔受害勞動者的工傷與職業病賠償責任;同時,由于勞動保護的好壞是人命關于的大事,對違法雇主的處罰不嚴不足以禁止。有鑒于此,不僅應當從經濟上對那些視國家法律不顧,拿人民生命財產當兒戲的雇主加以重罰,以提高其違背勞動保護及相關政策法規的經濟成本和經濟代價,罰款只能用來作為同行業安全投入。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也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辦法。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等行政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建立與完善宣傳教育培訓體系

    日益頻發的安全事故已成為我國職工意外死亡的"頭號殺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計表明,近年來我國每天各類事故造成300人喪生。為什么我們在越來越強調安全生產的同時,事故率極職業病發生率卻仍然居高不下?關鍵在于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在于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者,職工乃至全民都缺乏安全文化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如何提高公民特別是外出打工農民的權利意識與安全意識也是亟徒解決的重要課題。圍繞提高安全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安全管理水平以及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建立功能齊全的安全培訓基地,逐步將培訓機構、考核標準、證書管理,培訓大綱,師資和教材建設等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構建輻射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宣傳網絡,提高宣傳教育的整體效果,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安全生產是國民經濟運行的基本保障,保護所有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既是政府和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現代文明的基本內容。只有創立一個以人為本的法律,制度環境和文化氛圍,大力倡導和弘揚安全文化,才能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營造一個全社會關愛生命的文化氛圍,使大眾都建立科學的安全觀和價值觀,珍惜生命,善待人生。

    8、建立多元化工傷保障制度

    國外對安全事故處理的成本很高,并且有安全生產抵押金制度,要辦企業就要根據風險大小交抵押金。而我國沒有,出了事故廠主、礦主先跑了,有些地區、礦上出事,地方政府發喪。我國盡管有法律規定,井下或高危作業,應為工人設立意外傷害保險,但企業基本沒有給工人投保。對鄉鎮企業、個體企業,對規模小,勞動條件差、危險性大的小煤礦和小采石場等,往往由于"鞭長莫及"而被忽視,發生事故才去"撲救",為時晚矣。因此應該加強"第三方力量"。

    德國實行獨特的雙軌制的監督機制也很值得借鑒。該國除了有政府勞動部門負責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外,還有礦山同業公會。礦山同業公會有兩大任務,一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二是在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出現后,為受保人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福利康復的待遇以及為受保人或其遺屬以貨幣形式支付保險待遇。為此,礦山同業公會不僅經常監督各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改進意見,舉辦各種活動提高雇主及雇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而且還負責工傷保險事務。這是非常有效的一種推動措施。

    江西萬載的花炮業主們正在醞釀的花炮協會是一個很好的開端和制度創新。萬載煙花爆炸后,煙花業主們自發地組織行業協會,他們采取交納風險金和互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辦法來防范風險。加入協會的每個企業都必須交納數萬元的風險金到協會共同管理,一家出事,全體企業共同承擔賠款償責任。企業之間互派監督員監督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不到位的及時整改或報告政府部門處理。我們不妨在礦山系統率先實行"雙軌制":在危險行業,例如鄉鎮或個體煤礦,可以成立礦山同業公會或行業協會,為減少管理成本,可通過互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辦法來減少事故,防范風險。

    為保障所有職工的基本權益,國家實行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在該制度達不到的地方,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開辦之初,應強制繳納一定的風險保障金或安全生產抵押金,由行業協會負責投保運營,既可以防止發生事故后雇主卷包逃跑,受傷害者無人管,也可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或是以雇主賠償法律規定為基礎,強制所有雇主均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或者由保險公司開辦的雇主責任保險。在短期內難以統一所有職業勞動者的工傷保障制度時,國家可以先建立多元化工傷保障制度(如針對國有單位真正全面推開工傷社會保險,針對非國有單位則借鑒香港做法先推行雇主責任保險等),然后再過渡到一元化工傷保障制度。

    發展生產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不能因為民工窮,而使其生命價值貶值;同樣也不能以國外在工業化進程中都經歷過事故高發--平衡--下降的過程為借口,而漠視職工的安全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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