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一)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致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遭受重大損失的工藝、設備。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相對于人的因素來說,這種因素對生產安全的影響是一種“硬約束”,即,只要使用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即使安全生產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發揮得再充分,也仍然難以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生產工藝、設備和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產,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有利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水平,促進設備更新。
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哪些工藝、設備是嚴重危及生產安全工藝和設備,并以適當的方式,定期向全社會明令公布。
(二)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這是一項禁止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對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明令公布后,生產經營單位應遵照實行,不得繼續使用此類工藝和設備,也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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