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的生產、檢驗、檢測的要求的規定。
(一) 對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的生產和檢測、檢驗要求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升降機、載客的索道等。危險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裝危險物品的器具,如盛裝危險化學品的槽罐等。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和運輸工具,由于其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極易造成事故,因此,其產品質量如何,關系重大。為了保證這類產品的質量,對其生產和使用有必要作出較為嚴格的規定。因此,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的產品質量規定了雙重保障要求:首先,這類產品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其次,在投入使用前,還必須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未經檢測、檢驗或者經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例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單位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根據這一規定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選購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時,必須審查生產單位是否具有生產資格,對非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的此類產品,不得購買。同時,必須委托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為了確保檢測、檢驗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客觀地對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進行檢測、檢驗,本條還明確規定,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就要求檢測、檢驗機構在檢測、檢驗時,必須認真負責,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檢測、檢驗,提出科學、客觀的結論。檢測、檢驗應當出具專業檢測、檢驗證明(報告)。檢測、檢驗合格的,發給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不合格的,不得發給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因檢測、檢驗機構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目錄的制定和批準
由于對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采取了較為嚴格的管理要求,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到底包括哪些,是實際管理工作中一個必須首先明確的問題。為了規范對特種設備的管理,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對此類特種設備的范圍進行統一明確。因此,本條規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這就意味著,確定特種設備目錄的權力在中央,地方不要再制定各地的“小目錄”,以免造成實際工作中的混亂和扯皮,影響對此類特種設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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