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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原則及其方式

2008-05-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原則

  (一)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有三重含義:

  1、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遭遇工傷事故,無論事故責任屬于本人、企業(或雇主)或是相關第三者,均應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待遇給付與責任追究分開,不能因為事故責任的追究與歸屬,影響待遇給付的時間及額度(本人犯罪或故意行為除外)。

  2、無責任補償原則,從目前實行基金制度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實施上看,還可以有另一層次的理解,即企業或雇主不承擔直接給付工傷補償的責任,而是由掌握工傷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組織待遇的給付,由其直接對資格條件進行鑒定,而不必通過法律程序和法院的審裁。

  3、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要實現上述二重意義,必須由國家法規強制具有職業危險的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且待遇的構成、計發標準、支付方式與時間、繳費標準與時間等都是強制的。

  (二)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事故屬于職業性傷害,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職工為社會和企業創造物質財富而付出的血的代價,因而工傷保險待遇有明顯的“勞動力修復與再生產投入”性質,屬于企業生產成本的特殊組成部分。因此,個人不必繳費,而由企業繳納。我國的工傷保險無論是由企業直接支付待遇,或是由企業向基金繳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與非因工傷殘相區別,待遇標準從優的原則

  工傷保險是對職工為企業付出的身體損失進行補償,這是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所不具有的特點。因此,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給付標準上,是按照從優原則確定的,較養老、失業、疾病等項目的待遇都更加優厚。而且只要符合因工負傷,殘廢或職業病的資格條件,不論年齡、工齡、繳費期限長短,均應享受同等待遇給付。這樣做不僅是對因工傷殘職工的一種物質補償,也是一種精神獎勵,一線了社會和企業對那種不避艱險、不畏犧牲精神的褒揚。

  (四)經濟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從單純經濟補償向與事故預防、醫療康復及職業康復相結合的轉變,是現代工傷保險的顯著標志之一。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除了被動式的生活保險功能外,還應具有主動式的、積極的功能,這主要表現在為對負傷、殘疾和因工死亡職工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補貼之外,還應加強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及時搶救治療、有效的職業康復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工傷保險改革的指導原則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及有關改革規劃,我國新的工傷保險制度指導原則應當是:

  1、保障基本生活,提供經濟補償。工傷保險要根據企業經濟承受能力和勞動力生產、再生產的需要,確定符合國情的待遇標準,保障工傷、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并對因工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經濟補償,以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考慮到地區間、企業間的經濟差距,國家規定基本待遇標準并建立正常的調整機制,同時提倡和鼓勵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2、建立基金,實現社會化管理。工傷保險要由現在的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按照國際通行作法,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職工個人不繳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適當儲備的原則,征收工傷保險費,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基金,分散工傷風險,工傷評殘、待遇支付和人員管理工作逐步從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負擔。這種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經辦機構進行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務,保證了工傷職工享受待遇不會因為企業興衰存亡而發生變化。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3、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有兩個方面的目的,一是為工傷職工提供保障和補償,這是其基本目的;二是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傷害,這是其具有積極意義的目的所在。應當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行政和經濟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因此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工傷保險社會化,必須建立促進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機制。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應根據行業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規定差別費率,同時對各個企業進行安全考績和年度費率浮動,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監督手段搞好工傷預防。工傷后的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在工傷保險計劃中適當安排。

  4、實現工傷保險的法律化、制度化。工傷問題情況復雜,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因此,必須用法律手段界定工傷。享受待遇的條件、標準、程序等問題規定明確具體,才能保證工傷保險的順利實施。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在省內以市(地)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以便因地制宜、提高效率。省一級可以掌握一部分儲備金用于特大事故的調劑。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改革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是要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具體內容應包括:擴大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提高現行待遇標準,建立基金,加強評殘工作,開展工傷預防與康復工作以及監督管理等。

  (一)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工傷保險范圍的擴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它保證社會公平原則的貫徹和社會成員的安全,并保證企業機會均等、效率優先的競爭原則得以實施。新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規定的適用范圍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適用于一切企業單位和全部職工。另外,把工傷補償的范圍擴大到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生產、工作緊張疲勞猝死或全殘的,以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這是國際上發展的趨勢。

  在我國,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盡快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中來。因為這些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差、設備陳舊,這些年這類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人數已占全國工傷事故人數的一半。試點的實踐證明,凡是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的地區,工傷事故就相對地減少,增強了勞動者的安全感,促進了安全生產,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此外,對所有企業中聘用、借調、見習和實習人員均應包括在新的工傷保險制度之內。

  (二)適當提高待遇標準

  建立新的工傷保險待遇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無過失補償”原則。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遭受了職業傷害,無論本人是否有責任,一律按工傷處理。該原則只是指補償與受傷者的責任無關,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責任。

  2、保障與補償相結合。工傷補償性質屬于“損失補償”應

  包括保障與補償兩個方面。保障是對受保人因工負傷或死亡,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使工資收入減少或中斷造成經濟損失的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使其本人或其遺屬大體保持原來的基本生活;補償是對受保人工傷后,肢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損害,甚至喪失生命,給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適當的補償。

  3、補償本人直接經濟損失。受保人從事第一職業的工資收入,是為維持本人及家屬生活,進行勞動力再生產最直接、最主要的費用來源,當其受工傷后,對這部分損失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對受保人職業外的收入不予補償。

  具體的待遇可分為:

  (1)確定醫療期限及待遇

  現行制度規定醫療費全額報銷,治療期間工資照發,住院治療時補助伙食費2/3,該項待遇的項目較全,水平也較為優厚,企業至今仍基本執行。近幾年工傷保險改革試點地區也基本沿用這一規定,且基本維持現行待遇不變。如果考慮到低收入者或新職工,體現公平性,也可不實行治療期間工資照發,而實行工傷津貼。其標準可為企業某一時期內,如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現行制度對工傷醫療及醫療期限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一些傷者到處求醫,不愿評殘,長期享受全額工資,對于康復器具尤其是輪椅等費用也無限制。因此有必要確定一個醫療期限,并對康復器具按普及型標準給付。國外一般規定工傷醫療期限為6~12個月,日本為18個月,超過醫療期限改為發傷殘待遇。從改革試點經驗看,醫療期限宜規定為一年(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到一年半(18個月)。超過期限的,應改發傷殘待遇。

  (2)按評殘等級發放待遇

  根據評殘標準,被評為1~4級完全致殘的職工,由于安全喪失了勞動能力,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根據評定的致殘等級,相應發放定期傷殘撫恤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1~3級生活需人扶助者,依需護理程度加發護理費。對于完全傷殘職工,目前有些地區按實際100%支付,現行制度規定完全殘廢需人扶助的定期待遇為本人工資的90%,改革試點地區大多按這一規定執行。例如海口市,分別發給本人工資的90%、80%、75%、70%,相當于原來的退休費,若再增加一次性補助,則工傷待遇水平相對比較優厚一些。實踐證明,這既保證了基本生活水平,又能為企業和全殘職工所接受,比較合理。考慮到最低的保障水平要能保障全殘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補償級差可取5%,1~4級完全致殘定期待遇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有關工傷與職業病情況預測研究表明,我國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平均給付年限為20年。按照定期與一次性補償最高額度之和為原工資計算,則全殘一次性補償的最高額度為本人2年的工資(20×10%)。即本人24個月的工資。其他等級的一次性補償可按傷殘等級的級差(10%)取整下降,即按2個月工資的級差下降,最低(即10級)為本人工資的6個月。對評為5~10級大部分和部分致殘的職工盡管由立法約束企業安排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但他們在按勞分配制度下,可能損失部分工資。為彌補其損失,應按致殘等級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至于全殘職工的護理費可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三級,分別按50%、40%、30%地區上半年月平均工資支付。

  (3)提高死亡待遇

  許多國家遺屬撫恤金的支付對象為供養遺屬,包括遺孀、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的國家包括受其供養的鰥夫及未成年兄弟姐妹。其支付比例不一,一般支付給遺孀的年金為工傷人員平均收入的33%~35%,給子女的為15%~25%。

  我國工傷保險死亡待遇包括了喪葬費和遺屬定期撫恤金,屬于保障性質,沒有很好體現工傷賠償性質。因此,為了適當彌補職工的家庭突遭不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并根據目前企業對遺屬一般都給予一次性困難補助的現實,在死亡待遇中,應增加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根據對工傷補償現狀典型調查和有關統計,對遺屬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為1萬元左右。考慮到全國地區經濟的差異,職工平均工資應取地區的平均工資,從而遺屬一次性補償與死者本人工資高低無關,可照顧工資較低的職工,體現補償的公平性。

  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應根據供養親屬的人數和死亡職工關系來確定。按照慣例,供養親屬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現行工資保險制度僅僅根據供養親屬人數規定,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照供養人口1、2、3人不同情況分別為死者本人標準工資的25%、40%和50%。

  一般來說,由于職工死亡其配偶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難最大,其次才是其他供養親屬。因此,在確定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時,應把配偶和其他供養親屬區別對待,配偶的定期撫恤金可按地區平均的40%支付,其他供養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要低于這個標準,按地區平均工資的30%支付。這樣,即使供養親屬為配偶和兩個其他供養親屬,需要支付的定期撫恤金總額也不會超過100%支付標準。如果配偶或其他供養親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則定期支付撫恤金應適當高于上述標準。比如把上述標準乘以一個系數,該系數為1.1~1.2。這里把遺屬定期撫恤金由現行死者生前工資比例發放,改為按地區平均工資計發,能彌補物價上漲的影響,使遺屬的基本生活能獲得更有效的保障。

  在有些情況下,工傷或工傷死亡還涉及第三方,在給受害人或其遺屬支付待遇時,就要對造成事故及支付待遇的承擔者進行評定。有時可能需要工傷保險和第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受害人是否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由第三方來支付賠償金,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不得接受雙重待遇。

  (4)建立待遇調整機制

  國外一般基于物價指數、國民收入、近期生活費用指數、最低工資、平均工資等,用指定公式計算方式對待遇標準適時進行調整,以使待遇保值。在瑞典基數隨物價變動而重新制定。在日本、德國,基數隨平均工資調整。日本的短期待遇以季度為單位調整,如本季度企業或行業平均工資與工傷者開始領取待遇的季度相比提高了20%,短期待遇則從第二季度起增加20%。長期待遇與此類同,只是時間以年度為單位。澳大利亞在工傷補償法中明確規定,只要存在物價指數的變化,支付待遇總量也隨之改變。今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中傷殘定期撫恤金和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喪葬費也要隨物價上漲而進行調整,以保障工傷職工及親屬的待遇不降低。

  (三)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是為支付工傷待遇、預防和傷病康復以及適當儲備而專門設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

  1、以支定收,留有適當儲備。根據我國目前支付的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由于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因此,基金必須留有適當儲備。

  2、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制定費率。

  3、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征收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稅前提取。

  4、統一政策,分級管理,主要以地方統籌為主,全國范圍內少量調劑,基金由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籌集。

  按上述原則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確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以確定費率。

  一類為采礦、建筑、化工等;二類為冶煉、機械、交通運輸;三類為紡織、輕工、電子;四類為商飲、服務、金融,按不同類別確定差別費率,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3%,最低不低于0.3%,中間設置若干檔次(目前平均費率可定為工資總額的1%),差別費率5年調整一次。

  為促進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各企業實行浮動費率。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衛生、勞動保護、職業傷害和費用支出評估。評估期內,企業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繳納金額85%的,從第4年起在原繳納費率的基礎上上浮5%~40%;費用支出低于75%的,在原繳納費率的基礎上下浮5%~40%。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80%要用于待遇支付,10%左右用于風險儲備,5%左右用于管理費,3%左右用于事故預防監察,2%左右用于宣傳教育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其籌集和使用情況應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工傷的預防與康復工作

  預防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環境中的安全與健康是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的不可推卸的職責。工傷預防工作注重在生產工作全過程中對事故、職業病的防范和降低其發生率,注重對已經發生的事故、職業病加以總結和科學研究、分析。在工傷保險這一領域中,預防工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一種觀點甚至認為,工傷保險所有工作中,具有積極和實質性的工作是做在工傷發生之前,而不是之后,這就是預防。具體措施可包括:通過繳費手段和費率機制將企業是否重視安全與本企業經濟利益相聯系;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中的一小部分,開展預防的研究工作;通過各種手段,對工傷預防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職工在被確立為殘疾、職業病之后,應當對其進行康復工作。工傷康復是指綜合使用藥物、器具、療養、慰問、咨詢、護理、培訓及服務等手段,使工傷人員基本恢復正常人具備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狀態的一項工作。從國外工傷保險發展的趨勢看,康復工作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所重視。在一些工業化國家的職業傷害計劃中,康復工作被列為重點,并為此設立專項基金,以幫助工殘人員恢復體力和智力,乃至重新就業。在一些國家里,康復、職業介紹、教育培訓、社會贊助、提供住房與交通等制度相互關聯。

  我國對職工工傷的康復工作相對于預防工作比較重視。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政府及勞動、工會、衛生、財政等部門對康復工作投入很大。如在財政還非常困難的情況下,興建了一大批療養院。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方開始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醫療院和職業康復中心,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功能,我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已原則規定了殘疾人的康復和就業受到保護和鼓勵。

  總之,積極預防工傷,同時對工傷殘疾人員進行職業康復工作,一方面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并為工傷殘疾職工恢復勞動和生活能力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和社會在工傷保險費用上的支出。當然,建立和發展預防和康復事業需要相當的經濟實力,我國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拿出一筆錢用于此項工作,而只能通過建立基金,逐步積累,并通過國家財政資助,社會贊助等形式,逐步發展工傷預防、醫療和職業康復、再就業訓練和傷殘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

  改革后新的制度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特征:1、新制度適用于城鄉所有企業和各類職工;2、對工傷職工實行“無責任補償”,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和補助工資損失的要求調整現行待遇;3、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從實行社會管理和企業管理相結合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創造條件;4、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實行企業繳費、按險定率、統籌調劑、儲備應急;5、實行國家立法、省級(或地市級)統籌、分級管理、民主監督的管理體制。

  四、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特性

  要保證工傷保險制度順利實施,必須有穩定的基金做保障。所以,建立基金是實行工傷保險的核心問題。正確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基金,能夠最有效地促進“分散風險負擔,互償災害損失”這一重要的社會保險原則的實現,而使任何用人單位發生了工傷事故及至工傷致殘致死事故,都能夠及時獲得全社會的幫助,不因工傷津貼給付過多而陷于困境,并且傷殘者以及亡者家屬也可及時獲得工傷津貼給付。

  工傷基金的正確確立,一如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的建立,必須一方面考慮對給付的金額出發,要求逐一考慮下列職業傷害和康復的給付需要:

  1、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需要給付的醫藥、體檢,診治、手術、住院、休養、療養等費用;

  2、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者必須赴外地接受診斷、手術、治療、休息、療養而需要給付的往返旅費;

  3、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者住院接受治療、休養、療養的護理費支出和膳食補助。

  4、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者在接受治療期間必須享有的生活費;

  5、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傷殘,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補助;

  6、勞動者傷殘后的康復費用;

  7、職業傷害致死后的善后費用。

  總結以上需要,設計出下列指標并予以費用保障:(1)醫療服務費;(2)醫療期間赴外地費用;(3)醫療期間生活費;(4)暫時負傷一次性補償;(5)永久性殘障定期補助和一次性賠償;(6)康復費用;(7)喪葬費;(8)一次性遺屬撫恤金;(9)遺屬定期補助。

  從工傷保險可能征集到的資金方面考慮,首先,在確定資金來源時,必須遵從以下兩項原則:

  第一項原則—“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也即職業傷害社會保險只向企業征集,不向職工籌措;

  第二項原則—“按風險程度征收”原則。不同的企業、行業、作業的操作過程具有不同的危險程度。有些屬于風險大的,如煤礦等行業,有些屬于中等風險的,有些則風險程度很小。與此相適應,有些企業、行業的工傷發生率頻繁,職業病嚴重,有些則不那么頻繁,甚至沒有什么職業病。有鑒于此,對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應當采取不同比例的征集辦法,對于工傷風險大,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容易發生的多征收、對風險小、工傷事故少和職業病少的少征收。

  其次,在動用工傷保險基金時,也要貫徹兩項原則:

  第一項原則——機動原則。工傷事故難以準確預測,帶有頗大的偶然性、突發性,因而,工傷保險基金的運用要留有余地,留足儲備金,以備突發性、惡性事故發生后對資金的需要。

  第二項原則——全面原則。工傷基金不僅要考慮工傷保險補償金、撫恤金給付,也要考慮康復所需要的費用。康復費是一種積極促進生產的考慮。

  從可能出發,必須充分考慮企業負擔保險費的承受能力,不應使后者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成本,以致影響企業的利潤和競爭能力。在這個總的考慮之下,還要求按不同企業、行業,即作業風險率和工傷頻率不同的企業、行業,征收不同比例的工傷保險費,各個企業、行業因客觀條件不同,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各不相同。一般,在煤炭、建筑、冶煉、機械等行業,工傷風險發生的頻率大些;反之,在玩具、農業、商業、生活服務等行業,工傷風險頻率要小得多。根據有關資料,吉林省煤炭業發生工傷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占全省工傷死亡總人數的48.2%,而農業水利系統因工傷死亡的人數只占0.8%。既然不同企業、行業發生工傷頻率小的企業,使它們不再關心減少工傷風險,因而最終說來,不利于廣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并且,這會促使工傷頻率大的企業不關心如何減少工傷風險和關心生產安全。

  (二)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工傷保險基金的提繳,絕大多數國家都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繳費。在費率的確定上,主要有三種方式:

  1、統一費率制

  統一費率制即按照法定統籌范圍內的預測開支需求,與相同范圍內企業的工資總額相比較,求出一個總的工傷保險費率,所有企業都按這一比例繳費。這種方式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平均分散工傷風險,不考慮行業與企業工傷實際風險的差別。根據對世界上110多個實行工傷保險國家的統計資料,約有37%的國家采用此制度。

  2、差別費率制

  差別費率制即對單個企業或某一行業單獨確定工傷保險費的提繳比例。差別費率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對各行業或企業單位時間上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以及工傷費用需求的預測而定。此種方式的目的是要在工傷保險基金的分擔上,體現對沒工傷事故發生率的企業和行業實行差別性的負擔,以保證該行業及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付平衡,并適當促進其改進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降低工傷賠付成本。目前世界各國實行此種費率者約占41%。實行差別費率時所依據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率的統計分析指標,主要有以下幾種:

  (1)工傷事故發生次數。是指單位時間(一般是1年)內某行業或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次數總和。本指標說明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和勞動保護安全制度的總效應。

  (2)因工負傷總人數。是指單位時間內因工傷殘、死亡的人數之和,即單個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不論發生幾次工傷事故,均按一人統計,反映的是工傷事故涉及的職工人數,說明其對職工隊伍正常生產能力的總體影響。

  (3)因工傷殘、死亡總人次數。是指單位時間內因工負傷,致殘乃至死亡的累積人數與次數之和。公式表示為:單位時間工傷總人次數=單位時間工傷總人數×單位時間工傷職工平均工傷發生次數。這一指標反映行業或企業工傷事故的總體規模,是確定差別費率的重要指標之一。

  (4)工傷事故頻率。是指單位時間內每千名職工因工負傷的總人次數。計算公式為:單位時間工傷事故頻率=(單位時間因工負傷總人數/同期職工人數)×1000×100%。這一指標是反映行業或企業內職業傷害發生的程度,說明在職工總體中工傷事件發生的幾率高低。

  (5)工傷死亡率,是指單位時間內因工死亡的職工占工傷總人數的比例,計算公式為:單位時間工傷事故死亡率=單位時間工傷死亡人數/同期工傷總人數×100%。這一指標反映工傷事故對職工的傷害程度,說明工業或企業工傷事故的嚴重程度高低。

  總之,差別費率是當今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費率確定上應用廣泛、效果明顯的方式,它依靠每年對上述指標變動的分析,結合統籌費用的測算,對各行業、企業的費率作出規定并據此進行調整。用公式表示: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行業或企業預測工傷保險費用需求×調節系數)/計劃期行業或企業工資總額×100%。

  3、浮動費率制

  浮動費率制是在差別費率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行業或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由主管部門決定該行業或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上浮或下浮。一般作法是在差別費率實施的3~5年后,在通過合理評價確定調控指標的基礎上,開始實行費率浮動,浮動幅度為原費率的5%到40%。實行浮動費率的評價時,除考慮前述的費用增長各項工傷變動指標外,還可以參考以下相關經濟指標:

  (1)年減產損失額=年工傷損失工作日數×日平均勞動生產率

  (2)年收益損失額=年工傷損失工作日數×日平均收益額

  (3)年工資開支損失額=年工傷損失工作日數×日平均工資額

  其中,年工傷損失工作日數=年工傷人次總數×每人次工傷額

  其中,年工傷損失工作日數=年工傷人次總數×每人次工傷平均工休日數

  (三)關于確定因工傷殘的程度

  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在規定時間內(一般為24或48小時),由本人所在基層單位(一般為車間級單位)向企業安全部門進行報告。同時,應由職工本人或其親屬向企業社會保險委員會(原稱勞動保險委員會,一般設在工會)提出申請,并經該委員會審核批準。如遇爭議,可報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應說明的是,工傷事故的報告制度不等于工傷事故的確認制度,不能以是否履行了工傷報告程序作為是否按因工傷處理的依據。工傷的認定,應以社會保險委員會的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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