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時間:1989年11月22日11時30分
國營第七九○廠(地址:沈陽市鐵西區保工南街26號)一車間工人田盛昌用電動葫蘆吊一槽料進行酸洗作業摘鉤,其右手握電動葫蘆操作按鈕(也稱手電門),左手伸出摘鉤,此時身體傾斜,由于作業時不慎,左腳卻蹬落在酸槽中。致使濺起的酸溶液又恰巧落入操作按鈕里,結果造成鐵殼手電門短路,致使外殼帶電,瞬間田盛昌被電擊傷。當同班工人唐忠儉發現后,就立即將刀閘開關拉下切斷電源。于是工人王喜云、張旭等人將田從酸池中拽出,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2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電動葫蘆操作按鈕的選用不符合ZBJ80013.6-89《鋼絲繩電動葫蘆電氣控制設備驗收技術條件》中4.1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為:“按鈕裝置的外殼應使用高強度塑料制造,外殼表面應光滑,天氣泡和開裂現象”而該廠的卻為金屬外殼,不符合安全要求埋下事故隱患。
ZBJ80013.3-89《鋼絲繩電動葫蘆安全規程》中2.2.6.3條規定:“按鈕裝置(手電門)應為安全電壓控制”,而該廠電動葫蘆手電門控制電源的電壓對地為220伏。顯然,該廠電動葫蘆手電門外殼采用金屬制造,控制電源電壓采用對地220伏的電壓,是該事故的主要原因。
操作工人未按安全要求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也是該事故的又一原因。
酸溶液濺入手電門內造成短路,致使金屬外殼帶電,是該事故的誘因,也是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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