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況
2000年7月10日12時20分,陜西省某飼料添加劑廠合成車間二樓環氧乙烷1#計量槽自下封頭和筒體連接環縫處撕裂150mm長的焊縫,液態環氧乙烷在0.196~0.294MPa的壓力下高速噴出,急劇氣化(環氧乙烷沸點10.8℃,夏天高溫,遠遠高于其沸點),與周圍空氣迅速混合達到爆炸極限(環氧乙烷爆炸極限寬,下限低,為3~100(V/V%),高速噴出的物料與裂縫槽壁摩擦產生大量靜電,而該合成車間的管道、設備無靜電跨接裝置,靜電火花點燃了環氧乙烷(最小引燃能量很低,為0.065mJ),隨即發生了第一次爆炸并引發火災,一次爆炸使合成車間二層部分建筑倒塌,2名操作工被埋在廢墟中。12時30分,大火蔓延烘烤距合成車間4.5m處貯槽內約儲有9t的50m3環氧乙烷儲槽,環氧乙烷吸熱大量氣化,罐內壓力急劇升高,終因超壓而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重傷,1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640萬元。
距50m3環氧乙烷儲罐的汽車槽車(為該儲罐加環氧乙烷35t,其爆炸的沖擊波效應至少相當于94.5tTNT的威力),而汽車槽車出料閥未關閉,當然也未駛出火災、爆炸區域,于13時20分汽車槽罐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熱輻射造成現場消防官兵、周圍群眾30人受傷,建(構)筑物不同程度受損,并且爆炸飛濺物同時引起廠內多處起火。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①環氧乙烷1#計量槽屬非法自制壓力容器,制造質量低劣,焊縫、鋼板存在著嚴重缺陷;
②合成車間屬甲類易燃易爆生產場所,未按規范設計、未安裝防靜電接地裝置,導致環氧乙烷從裂口噴出產生的大量靜電并積聚,靜電火花引發環氧乙烷的火災、爆炸;
③裝有液化環氧乙烷的槽車,未及時關閉出料閥,解下接口,駛至安全地帶(約有1h時間);
④該廠對本廠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未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非法設計、制造、使用,造成各個環節失控。
(2)間接原因
①該廠在技改項目中增添氯化膽堿合成車間,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環氧乙烷的危險、有害性認識不足,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缺乏有效且操作性強的應急救援預案。
②對有關執法部門檢查、提出的問題置若罔聞,未落實整改。
整體設計布局不合理,貯罐與貯罐之間,貯罐與生產廠房及周圍建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均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了二次、三次事故的連續發生。
③廠內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法定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安全意識淡薄,責任不落實。
④該廠所在地招商區管委會在建設項目中,未認真履行職責,部門主管和經辦人未盡職盡責,使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廠處于市區、居民區中,管委會亦未嚴格把關,使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
⑤該廠所在地區的區計劃局作為項目主管單位,未嚴格遵照國家關于技改項目的有關規定,對該廠擴建項目進行嚴格管理,監督不力,未及時對項目進行全面竣工驗收,使可能發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未被及時發現。
⑥政府有關部門疏于對民營企業的管理,監督檢查不力,對查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未跟蹤管理到位。
3)防范措施
(1)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審批、管理和驗收;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制造、檢驗、檢測、安裝、驗收、登記,質檢局檢驗、發證后方可使用;
(3)該廠所在地區計劃和勞動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對轄區的技術改造項目和所有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
(4)公安消防、城建規劃部門、招商區等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把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與規劃關;
(5)該廠在恢復生產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補辦手續;
(6)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靜電跨接和接地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7)該廠要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8)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