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辰溪縣小龍門鄉麻響堂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常德監察分局牽頭,會同辰溪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了事故聯合調查組,于2006年4月12日至5月17日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聯合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發生時間:2006年4月8日7時30分。
⒉企業名稱:辰溪縣小龍門鄉麻響堂煤礦。
⒊事故地點:+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號上山。
⒋事故類別:瓦斯事故。
⒌事故傷亡情況:重傷4人。
⒍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基本情況
麻響堂煤礦位于辰溪縣城南直距22km,屬辰溪縣小龍門鄉六地坨村管轄。該礦屬鄉鎮集體企業,始建于1990年,中途停產,2002年恢復生產,核定生產能力1萬噸/年。該礦為證照齊全的合法礦井,采礦許可證編號為4300000520328,煤炭生產許可證編號為X181305043Y1G1,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湘)MA安許證字〔2005〕0318號,工商營業執照編號為4300001100492,礦長(瞿加正)安全資格證編號為安全資證湘煤安字第200406號。
井田含煤地層為上三疊統-下侏羅統小江口組,其總厚度平均為73.6m,含煤八層,自上而下分別命名為1#、2#、3#、4#上、4#下、5#、6#、7#煤層。礦井目前主采2#、3#煤層。2#煤層厚度0~1.8m,平均0.45m,頂板為砂質泥巖,底板為細粒砂巖;3#煤層厚度0~4.61m,平均1.6m,頂板為炭質頁巖,底板為砂巖。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巷道式采煤法,現有采煤工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4個。礦井采用中央邊界式通風,風井安裝了2臺YBF-№7.6型(配7.5kw電機)主要通風機。2006年4月12日實測礦井總進風量為375m3/min,總回風量為388m3/min。2004年瓦斯鑒定等級為低瓦斯,2005年5月經煤炭工業湖南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礦井煤層有自燃傾向性,煤塵有爆炸危險性。
礦井最大涌水量為5 m3/h,正常涌水量為0.5~3 m3/h,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礦井采用分級排水,第I級從+215m水平井底車場采用4KW潛水泵排至主斜井中部水倉,第Ⅱ級再用4KW潛水泵排出井口,使用φ50塑膠管做排水管。
礦井采用兩級提升,主提升絞車型號為JT800/600型。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拖簍拖煤的方式運輸,各水平大巷、區段運輸平巷采用人力推礦車運輸。
礦井供電電源自中伙鋪農電站10kv架空線至礦井地面變電所,降壓至400v下井供電。自備75kw柴油發電機組作為礦井備用電源。
該礦井采用合伙經營方式,投資人瞿加正、瞿加良各占50%股份。瞿加正任礦長(兼法人代表),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礦全面工作;聘請歐自興擔任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井安全生產工作;聘請瞿加偉擔任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井采掘生產工作;聘請辰溪縣五一煤礦原總工程師易圖思擔任技術員,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及技術管理工作。該礦現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瓦斯檢查員2名、安全檢查員2名、放炮員2名、井下電鉗工2名、絞車司機4名。到事故前止,該礦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㈡事故地點概況
⒈瓦斯燃燒、爆炸地點
瓦斯燃燒、爆炸地點在+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號上山(沿煤)掘進工作面天眼及正當頭5m范圍內。
+160m水平3#煤北大巷(沿煤大巷)1號上山掘進工作面于2006年3月中旬開工,到發生事故時止已經向上掘進35m。該上山掘進沒有編制作業規程,實際斷面為1.5m×1.5m,采用木材點柱支護,架固定母線放出班炮,放炮母線自2#煤北大巷與2號聯絡巷交叉處到掘進工作面均為裸體12#鐵絲,采用5.5KW的局部通風機配φ150mm風筒供風。該上山掘進工作面自4月7日中班臨時停工停風至4月8日中班,發生事故時仍然停工停風,沒有人作業。該上山距離回風上山15m,距離2號聯絡巷19m。
⒉人員受傷地點
歐自興、瞿加學、艾啟平和滿益善4人受傷地點在+160m水平2#煤北大巷與2號聯絡巷交叉處(2號聯絡巷風門外2米,當時風門已爛幾天),此即歐自興放炮和瞿加學、艾啟平和滿益善躲炮地點,距離2#煤北大巷掘進當頭70米。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06年4月8日早班4時30分,瞿加學、艾啟平和滿益善三人一同下井,來到+160m水平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出渣。6時30分,安全副礦長(兼安全檢查員和瓦斯檢查員)歐自興下井,按照先南后北的順序檢查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情況,發現3#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存在啞炮(4月7日晚班留存),并準備進行處理。7時,+160m水平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還有一車渣未出,瞿加學、艾啟平和滿益善三人準備出完渣后再處理3#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的啞炮。歐自興執意要立即處理啞炮,并前往3#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檢查放炮母線及瓦斯。歐自興檢查完放炮母線和瓦斯,便招呼瞿加學、艾啟平和滿益善三人來到2號聯絡巷與2#煤北大巷交叉處。7時30分,歐自興在2號聯絡巷與2#煤北大巷交叉處(距離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70m),用平時懸掛在該處的專門處理啞炮用的放炮器放炮。只見一團綠色火光一閃,緊接著一聲響,強烈的沖擊波頃刻間將躲避在2號聯絡與2#煤北大巷交叉處的歐自興及瞿加學、艾啟平、滿益善沖倒并燒傷。除滿益善外,其他3人的礦燈也被沖掉。
沖擊波過后,歐自興等4人立即自行撤離災區出井,并告知井下發生事故情況。武明文得知井下發生事故,立即打電話向礦長瞿加正報告。瞿加正接到事故報告,立馬趕到礦里,一面撥打辰溪縣博愛醫院的急救電話,一面安排一輛吉普車把傷者往博愛醫院送,在小龍門鄉中學附近與博愛醫院的急救車相遇,便把傷者轉移到救護車上,于10時到達博愛醫院。現四名傷者正在治療過程中。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㈡事故直接原因
⒈瓦斯積聚原因:3#煤北大巷1號上山掘進工作面臨時停工停風,導致工作面瓦斯積聚;由于是上山掘進,距離掘進當頭5m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距離掘進當頭5m以下的放炮母線(裸線)交接處附近瓦斯濃度略低于爆炸界限。
⒉火源:在向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的放炮母線通電放炮時,由于架設在3#煤北大巷1號上山內的放炮母線沒有與通往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的放炮母線斷開, 3#煤北大巷1號上山內的放炮母線絞接短路產生電火花,引起附近濃度低于爆炸界限的瓦斯燃燒,瓦斯燃燒的高溫引起上部濃度達到爆炸界限的瓦斯產生爆炸。
㈢事故間接原因
⒈井下各采掘作業地點采用架固定母線(裸體)放炮,沒有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現場作業人員在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處理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啞炮時,沒有將與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放炮母線并聯的3#煤北大巷1號上山內的放炮母線斷開,且長距離采用裸體放炮母線放炮。
⒉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生產安全隱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處理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啞炮時,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3#煤北大巷1號上山掘進工作面臨時停工停風,并沒有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和按規定檢查瓦斯。
⒊現場作業人員違反礦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規程》“放炮距離,彎成45度,距離為100m,直巷隔200m”的規定,在距離當頭僅70m的地方通電放炮。
⒋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采用一日兩班作業制,全礦只配備2名瓦斯檢查員,安全副礦長兼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
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走過場,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技術素質差。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對本次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調查取證,本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㈠歐自興,農民,麻響堂煤礦安全副礦長,兼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生產安全隱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處理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啞炮時,沒有將與2#煤北大巷掘進工作面放炮母線并聯的3#煤北大巷1號上山內的放炮母線斷開;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沒有按規定對臨時停工停風的3#煤北大巷1號上山進行瓦斯檢查;違反礦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規程》“放炮距離,彎成45度,距離為100m,直巷隔200m”的規定,在距離當頭僅70m的地方通電放炮。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比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副礦長職務并辭退。
㈡瞿加正,農民,麻響堂煤礦礦長,兼法人代表。未嚴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沒有檢查瓦斯和局部瓦斯積聚等重大生產安全隱患;井下各采掘作業地點采用架固定母線放炮,沒有組織制定安全措施;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1條的規定,建議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另案給予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㈠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嚴格按作業規程和放炮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放炮距離放炮,采用架固定母線放炮時,必須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及時切斷與放炮母線相連的其他線路,嚴禁采用裸體導線作放炮母線;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㈡加強局部通風管理,防止瓦斯積聚。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禁止人員進入的警標,并在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每天至少檢查1次瓦斯。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不能及時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㈢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技能;配備足夠數量的特種作業人員,礦長、副礦長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特種作業人員。